• 职场女性必知的孕期“特权”

  • 发布时间:2011-04-17 转载:育婴百科网 分类:孕期知识 热度:加载中

欢迎光临育婴百科网,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育婴知识文章是:职场女性必知的孕期“特权”,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以下是完整【职场女性必知的孕期“特权”】原文:

  •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来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来源于网络www.bbcms.net转载自网络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 育婴百科网提示本文Tag:女性 孕期 


    免责声明:本站育婴知识内容均转自网络,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育婴百科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也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育婴知识观点,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育婴知识版权归其所有者所有,育婴知识所有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删除。

 
育婴知识最新评论 返回育婴知识首页>>